西昌市东河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 / 标段招标澄清回复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问题一:招标公告中“项目建设规模:西昌市东河水库工程为城市供水、防洪,兼顾改善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多年平均供水量3850万立方米,供水人口约100万人,西昌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工程由水库枢纽及输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坝型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69米,正常蓄水位1674米,总库容1149万立方米。”与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建设规模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数据为准?
回复问题一:招标公告中建设规模数据信息与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数据信息为准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工程合同工期为48个月。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驻现场,在合同签订后21天内,按合同工期编 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进度计划之日起14天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上述条款关于工程合同总工期“48个月”的表述同初设报告批复意见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数据为准?
回复问题二:此处工程合同总工期以初设报告批复“44个月为准”
问题三:15.4条规定的基本预备费使用范围:“(1)不可抗力引起的设计变更。(2)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3)发包人要求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新增工作。”与15.7条第(2)款和(3)款中的“(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新增工作的变更)”内容相似但不一致。可能导致中标人与贵公司在合同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在设计变更、基本预备费使用以及合同总价上的争议,请明确。
回复问题三: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7条第(2)款括号内内容删除。第(3)款第一个括号内内容修改为:(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新增工作)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预付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监理人签发开工令,施工单位进场并实质性开工,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法定审查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施工费用(扣除基本预备费)的10%作为项目预付款至承包人。上述条款与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369号令)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一致,请明确。
回复问题四: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预付款规定修改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监理人签发开工令,总承包单位进场并实质性开工,提供满足实质性开工首批施工图设计并经法定审查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施工费用(扣除基本预备费)的10%作为项目预付款至承包人。
问题五:施工临时便道概算清单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有1#、1-1#、2#、2-2#及3#(永久上坝路)、3-1#、坝下游过河便桥,未见规划有右岸边坡弃土至水库右岸滑坡体的施工道路,是否增加从右坝肩至右库岸滑坡治理区的施工便道。
回复问题五:承包人自行设计并调整实施临时道路
问题六:清单中桥梁工程为预应力简支梁桥,初设图纸为现浇钢筋混凝土连续板桥,请明确桥梁结构形式。
回复问题六:以初设图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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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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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昌市东河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澄清回复01号.pdf 附件: 西昌市东河水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澄清回复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