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项目恩施市(二阶段)第一批次183.8314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临时使用白杨坪镇白杨坪村、康家坝村、蓼叶村、石桥子村,崔家坝镇斑竹园村、崔坝社区、公龙坝村、水田坝村、香炉坝村,龙凤镇柑子坪村、龙马村、佐家坝村,太阳河乡柑树垭村、金峰山村,屯堡乡车坝村、大树垭村、坎家村、罗针田村、田凤坪村、屯堡社区、新街村、杨家山村土地183.8314公顷(集体土地179.6068公顷,国有土地4.2246公顷),其中农用地178.5257公顷,包括耕地82.3260公顷(水田12.1745公顷,旱地70.1515公顷)、园地23.3964公顷、林地59.0473公顷、其他农用地13.7560公顷,建设用地3.0317公顷,未利用地2.2740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0.6559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7.5647公顷。该临时用地共66个地块,拟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工棚、生活用房等。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
2025年8月26日? ? ? ?
6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