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中“对于存在污染、地质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完成核查、评估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即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块利用历史、地理位置、地形情况、地块现状等基本信息,了解到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用地(耕地)。
本次调查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出现,无生产经营性企业活动,未出现过重大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历史用地为一般工贸企业,无污染风险较高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调查地块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的情况,不存在各类槽罐内的物质和泄漏情况,不存在工业生产产生的固废、危险废物,地块内没有具有污染的管线、沟渠和渗坑,因此未发现管线泄露和沟渠污染情况。
根据调查分析,本地块内历史运营期间无污染土壤状况,地块的周边企业基本不会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通过以上分析,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次调查活动不再需要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只需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综上所述,通过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污染源,无工业生产活动,未出现过重大污染事件,地块土壤******居住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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