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11N************
二、合同名称: ******公安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二次)A包
三、项目编号: ZH-2024-008A包(二次)
四、项目名称: ******公安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公安局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供应商(乙方): ******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联 系 方 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公安局警种部门和市内派出所公务用车维修保养
履约要求: 1.在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应做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随到随修(节假日、双休日应正常营业)。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节假日等缘由变动服务价格。
2.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人应对采购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积极配合。
4.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中标人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项目内容及细节的知情权。
5.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6.业务员制作估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7.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8.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更换后的零配件由采购人回收,中标人须无偿对旧件进行保管并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9.维修期限小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车辆的大中修标准和时间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
10.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说明理由。
11.技术和设备原因,中标人不能自行维护、维修的特殊车辆,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进行“外协”维修。
1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汽车维护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不得缺项漏项,保证维修质量。
13.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车辆,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4.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庄河市。
履约期限: 一年
履约地点: 庄河市
七、验收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张家勇、于洪伟、侯连
九、验收意见: 合格
十、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