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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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30012
质疑人于2025年4月14日向我中心递交的关于******医院后勤服务项目(WZZC2025-G3-230009-MSXR)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高度重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人员资质要求存在身份歧视(条款2.3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拟投入的项目主任须具备中共党员、复退军人身份或2年从警经验”,该条款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特定身份限制,排斥不具备上述背景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该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项目主任的职责为统筹后勤服务管理,其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但“中共党员”“复退军人”等身份要求与后勤服务的技术需求无必然关联,构成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2: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该办法明确要求“不得在采购需求中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招标文件通过设置特定身份门槛,直接排除大量非党员、非退役军人背景的潜在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与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目标相悖。
质疑答复1:
我中心已根据质疑内容删除“中共党员、复退军人身份或2年从警经验”等评审因素,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证书类评分项设置非必要准入门槛(条款3. 1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GB/T3960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一级清洁行业认证证书”等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属于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未获此类认证的中小企业。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该条款禁止“将国家未强制要求的资格、认证作为评审因素”。GB/T39604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及一级清洁行业认证均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将其设置为评分标准,变相要求供应商承担额外认证成本,构成对未获证企业的歧视。
法律依据2: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
该条例规定“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招标文件将非必要认证作为加分项,实质是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创造市场壁垒,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
质疑答复2:
我中心已根据质疑内容删除“GB/T39604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一级清洁行业企业等级认证证书”等评审内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顺延至2025年05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4月1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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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答复函.pdf (92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