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有限公司生物工程研发及成果转化平台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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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生物工程研发及成果转化平台 |
建设地点 | ******街道银杏大道695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租赁现有办公楼建设生物发酵及提取工艺研发实验室,项目主要涉及氨基酸、有机酸、维生素、生物胶等发酵工艺的开发、工艺优化,产物提取工艺的开发。项目约每周进行一次研发实验,每年实验52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喷实验器皿一次清洗后的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发酵设备清洗废水经消毒灭菌+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发酵异味、干燥粉尘、酸解硫酸雾、化验室试剂挥发废气经管道/通风橱负压收集+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HCl、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项目非危化品废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集中收集后委托有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利用能力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废液、危化品废包装、废活性炭、废过滤棉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