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有限公司发布的“******集团年度资产评估服务项目征集公告”公告参审单位资格条件第4条:
“自2024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①合同协议书关键页;②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发票任何一联均可);③相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验截图。注:①单份合同业绩对应提供的发票累计额度不少于5万元,且发票时间均应在2025年5月13日(含)之前,否则不予认可;②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变更为:
“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资料;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其余征集文件内容不变。即变更后参审单位资格要求为: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或备案公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备案公告截图)。
4.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资料;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审。参审单位不得将服务任务转让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征集人有权取消参审单位的参审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参审单位负责。
******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下载。
******有限公司
******服务中心1#楼
联系人:沈工
电话:0551-******
2025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澄清变更公告
5月23日******有限公司发布的“******集团年度资产评估服务项目征集公告”公告参审单位资格条件第4条:
“自2024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①合同协议书关键页;②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发票任何一联均可);③相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验截图。注:①单份合同业绩对应提供的发票累计额度不少于5万元,且发票时间均应在2025年5月13日(含)之前,否则不予认可;②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变更为:
“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资料;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其余征集文件内容不变。即变更后参审单位资格要求为: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或备案公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备案公告截图)。
4.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供应商具有3个租金评估服务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资料;如供应商提供的前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审。参审单位不得将服务任务转让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征集人有权取消参审单位的参审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参审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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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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