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湖北段YFHBZQ-15标(利川市段)第一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十一******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土地4.5404公顷;一是使用元堡乡青龙村集体土地3.5263公顷,其中农用地3.2092公顷,包括耕地3.0462公顷(水田2.3803公顷、旱地0.66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0公顷(农村道路0.0036公顷、田坎0.1594公顷),建设用地0.3119公顷(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0.0052公顷(裸土地);二是使用位于青龙村的国有建设用地1.0141公顷(鄂政土批〔2016〕1183号),实地现状为耕地0.8644公顷(水田0.0223公顷、旱地0.8421公顷)、农村道路0.0009公顷、田坎0.0384公顷、农村宅基地0.1104公顷。该临时用地共2个地块,地块1面积1.3930公顷,拟用于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2面积3.1474公顷,拟用于钢筋加工厂。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178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