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304)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1790号),吴大兴要求裁决两被申请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从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从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1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委员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委决定对已结案部分裁决书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特此公告
******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304)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1790号),吴大兴要求裁决两被申请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从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从2024年4月2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1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委员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委决定对已结案部分裁决书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宜在政府网站公布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交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特此公告
******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