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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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刘官庄镇大官庄社区西车辋沟村(高端塑料产业园) |
建设单位 | ******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仓库及配套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购置3D打印线材挤出机、淋膜机、印刷机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可降解3D打印线材8000吨、淋膜纸产品5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抽吸外运。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挤出、淋膜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混料、印刷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及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印刷工序全部使用能量固化油墨,符合柔印油墨VOCs含量≤5%且无溶剂清洗工艺,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VOCs(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限值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废过滤网收集后委托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关规定执行。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和废紫外灯管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