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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纬一路(临港三路-北区五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017-450800-54-01-000319),位于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起于临港三路,起点坐标为东经109°38′51.620″,北纬23°4′21.010″,止于北区五路,终点坐标为东经109°39′26.250″,全长约985.1m,红线宽度60m,设计速度为50km/h,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设计双向六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与苏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城东大桥及接线工程)、北区一路的衔接方式为平交式。项目与苏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平交路段为苏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道路永久用地面积为59101.62m2。项目租用民房做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场设置于道路红线范围中段,道路开挖的普通土就近用于回填临近路段,清表清除的表层土用于项目后期绿化。工程总投资9989.5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万元,约总投资的0.94%;计划工期12个月。
(三)选址、选线合理性。项目符合《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22年修改)》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基本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区。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管理要求
(一)生态保护措施。1.施工活动要保证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工作面、材料堆场等施工场地设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灯光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2.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挖填工序,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边开挖边采取护坡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3.绿化草种、树种以本地优良乡土树种为主,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1.设置完善的配套排水系统、隔油、沉淀设施,设置施工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经冲洗后方可出入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和机械的清洗及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2.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建筑材料堆放采取篷布遮盖等防雨淋措施,避免雨水冲刷造成污染。4.废水收集设施和处理设施均须采取硬化防渗漏措施。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开挖土方及时回填,施工场地贮存的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洒水、密闭存储、围挡、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2.施工场地四周采用铁皮进行围挡、施工场地定期洒水。3.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防尘措施。4.装载水泥、砂料等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若无密闭车斗,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或篷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cm;卸车时应尽量减少落差,减少扬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期合理安排工序,禁止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夜间(北京时间,22:00~次日06: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设置高2.5m的施工围挡;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固定的施工机械采取减振、隔声板进行降噪。对于移动施工机械,安装消声器或移动声屏障等措施。2.运营期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在通过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路段设置禁鸣标志,必要时设置减速带、速度监控设施等;定期养护路面,保证道路的清洁,维持道路良好路况。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往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弃土石方运至消纳场;建筑垃圾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运营期间路面洒落物及绿化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运营期严格执行汽车尾气排放检查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增加路边植树绿化,定期检查清理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管理要求。完善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警示标志等。
(九)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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