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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亿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配套、汽车零配件及新能源电动车零配件自动化注塑生产线二期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年产1.5亿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配套、汽车零配件及新能源电动车零配件自动化注塑生产线二期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区内,于2022年6月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156号),项目已动工建设但未全部建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内容。(一)原项目选址和占地不变,坐标为东经109度32分11.637秒,北纬23度6分3.020秒。******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厂房内建设新增的PC塑料颗粒生产线,坐标为东经109度32分35.680秒,北纬23度5分4.485秒,新增占地面积1040m2。(二)原注塑生产线工艺不变,生产规模为年产29万个计算机零配件、3538万个通信设备零配件、3396万个电子设备配套、14万个汽车零配件、23万个新能源电动车零配件,以上产品产能不变,新增年产1800吨塑料颗粒(其中约1285吨自用,其余外售)。(三)新增2条PC塑料颗粒生产线生产车间内布设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清洗区。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排水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四)原辅材料由PC塑料颗粒、PE膜变更为PE膜、PC树脂、废PC塑料(由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产生)、钛白粉、色粉、抗氧剂、防火胶等。
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6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委员会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204-450802-04-01-468144。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注塑生产线烘干、注塑工序中,采用全封闭方式,烘干及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软管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2.项目塑料颗粒生产线混料工序中,在搅拌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收集后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项目塑料颗粒生产线挤出工序中,在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收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3#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4.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5.工具间碎料粉尘、塑料颗粒生产线车间混料废气和冷却、风干、切粒废气无组织排放。6.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7.厂区内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项目运营期间注塑生产线、塑料颗粒生产线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塑料颗粒生产线清洗废水经“集水池+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较严者后排入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项目须在西江污水厂2000m3/d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完工、可接纳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后方可投产运营。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塑料膜、废塑料袋)收集后交由专门的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清洗废水污泥过滤滤渣、布袋收尘颗粒、废滤网交由资源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采用碎料机碎料后回用于塑料颗粒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机油及油桶、废活性炭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原环评批复文件《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5亿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配套、汽车零配件及新能源电动车零配件自动化注塑生产线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2022〕156号)从即日起废止。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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