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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向社会公开征求《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向社会公开征求《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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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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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青海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整合产学研用创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我厅草拟了《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星期五)。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

  邮    箱:******

  传    真:******

 

  附件?《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青海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整合产学研用创新资源,破解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瓶颈,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指以青海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或高能级创新平台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形成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主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活动。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在青海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培育3-5个左右具有区域引领性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新联合体,实现重点产业领域全覆盖。引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与管理复合型人才,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和基础前沿技术,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优可靠性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三、组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条件

  注册要求: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青海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行业地位:应为行业领军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等)或拥有高能级创新平台(如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牵头制定攻关计划、协调创新资源。

  研发实力: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拥有专职研发团队,核心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且团队结构稳定、专业匹配;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具备开展技术攻关所需的实验设备、场地等基础条件;近3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项、获得省部级奖励原则上不少于2项、取得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15项。

  协同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稳定合作基础(如近3年有联合研发、成果转化合作案例),能够高效统筹成员单位资源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且合作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在产业链内实现广泛应用。

  (二)成员单位条件

  企业成员: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如原材料供应、生产制造、终端应用企业),具备一定研发能力(近3年有研发投入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配套能力,能与其他成员形成优势互补;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鼓励吸纳中小微企业参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高校及科研院所成员:应拥有与联合体攻关方向匹配的优势学科团队(如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如专用实验室、中试基地、大型科研仪器等),能为联合体提供技术支撑、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服务;近3年在相关领域有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科研项目)。

  科技服务机构成员:科技服******银行、创投基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能为联合体提供技术验证、融资对接、专利布局、标准制定咨询等支持。

  其他要求:成员单位总数原则上不少于8家,其中青海省内单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鼓励吸纳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优质创新主体(如国内顶尖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引入外部创新资源。

  (三)基础条件

  目标明确:有清晰的技术攻关方向,聚焦青海省重点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或关键共性技术;明确3-5年的核心任务及标志性成果。

  架构完善:设立决策层、执行层、技术层三级组织架构。决策层(如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确定攻关方向、审批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执行层(如秘书处)为常设机构,依******委员会)由领域内高层次专家(含行业专家、高校科研人员)组成,负责技术路线论证、攻关难点指导等。推行“行政总师+技术总师”双总师制,行政总师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统筹资源调度与跨单位协调;技术总师由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家担任,负责技术路线制定、科研团队管理。

  机制健全:已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成员单位的权责利(如任务分工、经费分摊比例、成果归属)、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如专利申请权、使用权、转让收益的分配方式)、经费管理(如政府资助经费与自筹经费的使用规则)、退出机制(如成员单位退出条件、剩余资产处置);建立协同攻关机制(如定期会商、跨单位科研团队协作)、成果共享机制(如联合体内成果优先转化、推广)、风险共担机制(如攻关失败的责任分摊、经费损失承担),确保联合体稳定运行。

  四、组建方式

  (一)领军企业牵头型

  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依托其产业资源、应用场景和资金优势,围绕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整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负责提出攻关需求、制定攻关计划、统筹经费投入,成员单位按分工开展研发,形成“需求—研发—应用”闭环。

  (二)创新平台支撑型

  依托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于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由平台依托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内企业、其他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平台负责开放科研设施、共享数据资源、组织技术攻关,成员单位通过“平台入驻”“联合立项”等方式参与,聚焦共性技术突破与推广。

  (三)任务场景驱动型

  围绕青海省重大战略任务或产业痛点,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任务需求,遴选具备相应技术基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攻关主体,明确任务目标与考核节点,联合体按任务清单开展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

  五、组建程序

  (一)发起筹备(1-2个月)

  需求调研:牵头单位联合潜在成员单位开展产业技术需求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咨询专家、分析行业报告等方式,明确攻关方向,形成《技术需求清单》。

  协商合作:牵头单位与潜在成员单位沟通合作意向,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分工、资源投入(如经费、设备、人员),达成初步合作共识,确定联合体核心成员。

  制定方案:牵头单位牵头编制《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组建背景与意义、目标任务(含核心技术与标志性成果)、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经费计划(政府资助与自筹经费比例)、进度安排等;同时与成员单位协商签署《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权责利。

  选聘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总师人选。

  (二)申报审核(1个月)

  材料提交:牵头单位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建设方案》《组建协议》、成员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研平台批复文件)、研发基础证明(如近3年研发投入凭证、专利证书、科研项目合同)等。

  材料审核: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包括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牵头单位研发实力、成员单位合作基础、攻关方向与地方产业需求的匹配度;初审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论证认定(1-2个月)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不少于7人,采用回避制),通过材料评审、答辩论证(牵头单位汇报建设方案,专家提问)、现场考察(核查科研设施、合作基础)等方式,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必要性、目标合理性、架构完善性、机制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认定公示:对评审合格的创新联合体,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对符合青海省重点产业急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创新联合体,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快认定流程。

  六、支持措施

  (一)项目与资金支持

  1.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机制下达经费(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其牵头及参与企业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研发并内部立项的,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后,按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2.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等国家级任务,协助对接科技部、工信部等部委资源,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级创新联合体建设。

  3.引导金融机构统筹运用信贷、股权、债券、保险等手段,精准支持联合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

  (二)平台与资源支持

  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或参与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专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联合体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源共享激励:推动联合体内大型科研仪器、中试设备、实验场地等资源纳入青海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支持联合体与省内外高端创新平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对合作产生的费用可用科技创新券支付。

  (三)人才支持

  1.创新联合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团队,经我省申报并当选为两院院士的,对其团队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从我省申报并当选为国家级科技创新人才的,对其团队给予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符合“青海学者”“昆仑英才”等人才计划条件的,最高可享受500万元经费支持。

  2.技能人才培训:鼓励联合体与高校等单位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300万—700万元补助、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创新联合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进展(如技术攻关进度、成果产出)、经费使用(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支出明细、合规性)、成员单位变动、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将联合体纳入“科技服务包”范围,每半年开展1次监督问效,协调解决联合体运行中的困难(如资源对接、政策落实)。

  2.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生变更(如新增、退出)、组织架构调整(如负责人变更、决策机制调整)或攻关方向调整的,需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补充协议(如成员退出补充协议、攻关方向调整论证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变更对联合体运行的影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认定程序(如重新申报、论证)。

  (二)绩效评估

  1.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综合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技术攻关成效(如关键技术突破数量、专利质量)、成果转化效益(如成果产业化收入、带动就业人数)、产业带动作用(如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拉动、行业技术进步贡献)、经费使用合规性(如政府资助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成员单位协作情况(如合作满意度、资源共享程度)等;评估采用材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用户评价(如下游企业对成果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优秀”的,优先给予后续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联合体。评估“合格”的,保留认定资格,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如优化运行机制、加快攻关进度);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认定资格,收回政府资助经费(按未完成任务比例追回),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诚信与责任追究

  1.申报单位需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失信行为;省科技厅在初审、论证阶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项目、创新联合体认定。

  2.联合体内成员单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如抄袭剽窃、数据造假、挪用经费)的,记入青海省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项目、创新联合体认定;牵头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额外取消创新联合体认定资格,追回政府资助经费。

  3.对截留、挪用、侵占政府资助经费,或虚假申报、骗取认定资格的,取消联合体认定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如约谈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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